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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入国际学校等的就学
最终更新日2025年2月17日
监护人有义务让持有日本国籍并居住在日本国内的儿童学生在学校教育法第1条规定的学校就学(以下称为“就学义务”)有。(学校教育法第16条、同第17条)
横滨市内没有根据学校教育法第1条的国际学校等(令和7年1月时点)。
另外,根据孩子的国籍,学校教育法第1条规定的学校以外的学校(国际学校等)的就学手续也不同。详情请参阅以下内容。
只有日本国籍的人
即使让只拥有日本国籍的人在非一条校的国际学校等学校就学,也不会履行法律规定的就学义务。
另外,即使从非一条校的国际学校等学校毕业,也没有完成小学课程或义务教育学校的前期课程,即使希望从初中进入横滨市立中学校或义务教育学校的后期课程也不允许。在非一条校的国际学校中学部中途插班到横滨市立中学校或义务教育学校的后期课程的情况也是一样的。
拥有日本国籍和外国籍的人
持有日本国籍和外国籍的孩子也有就学义务。但是,将来选择外国籍的可能性很高,在非一条校的国际学校就学等,如果能确保其他教育机会的话,可以缓期(免除)就学义务。
手续流程和携带物品详情请咨询有居民登记的区政府户籍课。
关于各区政府的电话号码,请从区政府一览表中确认。
※随身物品
・外国人学校等的在学证明书等
・证明外国籍的文件(护照的复印件等)
・监护人本人确认资料
只有外籍人士
【根据教育法,希望在学校以外就学的情况】
不需要办理手续。
【希望在市立中小学义务教育学校就学的情况】
需要办理外国人入学手续。如果希望就学的话,请向有居民登记的区政府户籍课咨询。
关于各区政府的电话号码,请从区政府一览表中确认。
参考条文
日本国宪法
第26条所有国民都有根据法律规定的能力接受教育。
2所有国民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让其保护子女接受普通教育的义务。 义务教育将此作为无偿。
教育基本法(2006年法律第120号)
第5条国民对其保护子女,根据法律规定接受普通教育的义务。
2~4(略)
学校教育法(1947年法律第26号)
第16条监护人(对子女进行抚养权的人(没有进行抚养权的人时,未成年监护人)。以下相同。)根据下一条规定,承担让子女接受九年普通教育的义务。
第17条监护人有义务在子女满六岁之日的第二天之后的第一个学年开始到满12岁之日所属学年结束为止,让其在小学、义务教育学校的前期课程或特别支援学校的小学部就学。但是,子女在满12岁之日所属学年结束前未修完小学课程、义务教育学校的前期课程或特别支援学校的小学部课程时,则在满十五岁之日所属的学年结束(在此之前完成这些课程时,已完成之日所属学年结束)为止。
2监护人在子女完成小学课程、义务教育学校前期课程或特别支援学校小学部课程后的第二天之后的第一个学年开始到满十五岁那天所属的学年结束为止,将其作为中学、义务教育学校的后期课程、中等教育学校的前期课程或者特别支援学校的中学部就学的义务。
3关于督促履行前2项的义务及其他履行这些义务的必要事项,由政令规定。
本页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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