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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外保育设施是指

最终更新日2024年10月7日

认可外保育设施是指

*没有得到都道府县(市长)认可的保育设施的总称(与有无公费补助无关)。

*包括在保育者家里进行的,也包括少数人的。

1指导监督对象的设施

所有认可外保育设施都是指导监督的对象。必须遵守许可外保育设施指导监督基准、消防法、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令。

2设置申报对象的设施

根据进行保育的婴幼儿等数量,有可能不属于设置申报的对象。
但是,即使没有对作为申报对象的婴幼儿(包括临时保育的儿童)进行保育,在条款和小册子等中明确确认该情况,或是在条款等中有记载的情况下,实际情况下作为申报对象的婴幼儿一天以上保育的情况下,也需要申报需要。
另外,即使是申报对象以外的设施,也有义务接受入内调查和提交运营状况报告书,请联系设置设施的区政府儿童家庭支援课开设场所。

※2016年4月以后,一天保育1人以上成为申报对象的婴幼儿时需要申报。

关于设施的种类和申报对象
设施类别申报对象申报对象外
不属于以下任何设施的设施利用婴儿超过1人

婴儿旅馆
*晚上8点以后进行保育。
*伴随住宿的保育。
*利用儿童中暂时保管的婴儿占半数以上
中任意一个相应的设施

利用婴儿超过1人

事业所内保育设施
*在企业和医院等地,以该员工的婴幼儿为对象的设施

利用婴儿超过1人
店铺等以顾客婴幼儿为对象的临时保管设施
*汽车驾校、牙医等设置的临时保管设施
顾客的婴幼儿以外的婴儿有1个以上仅限顾客婴幼儿
亲属间的托管
*以设置者的四亲等内的亲属为对象
亲属以外的婴幼儿有1人以上亲属婴幼儿
亲属或有同等密切人际关系者监护的婴幼儿
*与监护人亲近的朋友、邻居等
(仅限于不广泛募集利用的情况)
除了朋友、邻居等婴幼儿以外,还有1个以上的婴幼儿只有朋友、邻居等婴幼儿
临时保管事业的设施该项目的对象除婴幼儿以外的婴幼儿有1人以上仅限成为该项目对象的婴幼儿
进行病儿保育事业的设施该项目的对象除婴幼儿以外的婴幼儿有1人以上仅限成为该项目对象的婴幼儿
临时设置的设施
*只在滑雪场和打折期间开设的百货商店暂存设施等
超过6个月设置的设施以6个月为限临时设置的设施
幼儿园设置者与该幼儿园一起设置的设施
*同一地区内等
所有设施都不属于申报对象

本页的咨询

儿童青少年局保育、教育部保育、教育运营课

电话:045-671-3564

电话:045-671-3564

传真:045-664-5479

电子邮件地址:kd-unei@city.yokohama.lg.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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