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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外保育设施是指
最终更新日2024年10月7日
认可外保育设施是指
*没有得到都道府县(市长)认可的保育设施的总称(与有无公费补助无关)。
*包括在保育者家里进行的,也包括少数人的。
1指导监督对象的设施
所有认可外保育设施都是指导监督的对象。必须遵守许可外保育设施指导监督基准、消防法、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令。
2设置申报对象的设施
根据进行保育的婴幼儿等数量,有可能不属于设置申报的对象。
但是,即使没有对作为申报对象的婴幼儿(包括临时保育的儿童)进行保育,在条款和小册子等中明确确认该情况,或是在条款等中有记载的情况下,实际情况下作为申报对象的婴幼儿一天以上保育的情况下,也需要申报需要。
另外,即使是申报对象以外的设施,也有义务接受入内调查和提交运营状况报告书,请联系设置设施的区政府儿童家庭支援课开设场所。
※2016年4月以后,一天保育1人以上成为申报对象的婴幼儿时需要申报。
设施类别 | 申报对象 | 申报对象外 |
---|---|---|
不属于以下任何设施的设施 | 利用婴儿超过1人 | ― |
婴儿旅馆 | 利用婴儿超过1人 | ― |
事业所内保育设施 | 利用婴儿超过1人 | - |
店铺等以顾客婴幼儿为对象的临时保管设施 *汽车驾校、牙医等设置的临时保管设施 | 顾客的婴幼儿以外的婴儿有1个以上 | 仅限顾客婴幼儿 |
亲属间的托管 *以设置者的四亲等内的亲属为对象 | 亲属以外的婴幼儿有1人以上 | 亲属婴幼儿 |
亲属或有同等密切人际关系者监护的婴幼儿 *与监护人亲近的朋友、邻居等 (仅限于不广泛募集利用的情况) | 除了朋友、邻居等婴幼儿以外,还有1个以上的婴幼儿 | 只有朋友、邻居等婴幼儿 |
临时保管事业的设施 | 该项目的对象除婴幼儿以外的婴幼儿有1人以上 | 仅限成为该项目对象的婴幼儿 |
进行病儿保育事业的设施 | 该项目的对象除婴幼儿以外的婴幼儿有1人以上 | 仅限成为该项目对象的婴幼儿 |
临时设置的设施 *只在滑雪场和打折期间开设的百货商店暂存设施等 | 超过6个月设置的设施 | 以6个月为限临时设置的设施 |
幼儿园设置者与该幼儿园一起设置的设施 *同一地区内等 | ― | 所有设施都不属于申报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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