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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法(参考)

最终更新日期2018年10月5日

道路管理者以外的人,除根据第12条、第13条第3项或者第19条到第22条的规定以外,关于道路的工程的设计和实施计划,可以得到道路管理者的批准,进行道路相关的工程或者道路的维持。但是,在道路的维持中政令规定的简易物品,不需要得到道路管理者的承认。

在道路上设置以下任一号所示的工作物、物件或设施,想要继续使用道路时,必须得到道路管理者的许可。
一电线杆、电线、变压塔、邮递箱、公用电话所、广告塔等类似工作物
二水管、下水道管、煤气管等类似物件
三铁路、轨道及其他类似设施
四步廊、防雪及其他类似设施
五地下街、地下室、通道、净化槽等类似设施
六摊子、商品放置场及其他类似设施
七除前各号所示以外,在有可能对道路构造或交通造成障碍的工作物、物件或设施中政令规定的

2欲获得前款许可者,必须向道路管理者提交记载了左各号所示事项的申请书。
一条道路的占用(指在道路上设置前款各号中所示的工作物、物件或设施,继续使用道路。以下相同。)的目的
二道路占用期间
三路占用地点
四工作物、物件或设施的构造
五工程实施方法
六工程时期
七道路的修复方法

3根据第1项的规定获得许可者(以下称为“道路占用者”。)在变更前款各号所示事项的情况下,除政令规定的变更为不会对道路的构造或交通造成障碍的简易事项的简易的,除政令规定的情况外,必须事先得到道路管理者的许可。

4根据第1项或者前款的规定涉及许可的行为适用道路交通法第77条第1项的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第2项的规定的申请书的提交可以通过管辖该地区的警察署长提交。此时,该警察署长必须迅速将该申请书发送给道路管理者。

5道路管理者在根据第1项或第3项的规定给予许可的情况下,该许可所涉及的行为适用道路交通法第77条第1项的规定时,必须事先与管辖该地区的警察署长协商。

道路管理者可以对道路的占用征收占用费。但是,道路的占用涉及国家进行的事业中政令规定的以及地方公共团体进行的事业中地方财政法(1948年法律第一百九号)第6条规定的公营企业以外的项目时,不受此限制。

2根据前款规定的占用费的金额及征收方法,由道路管理者地方公共团体的条例(指定区间内的国道为政令)规定。但是,在条例规定的情况下,关于第35条规定的事业以及涉及全国的事业中政令规定的项目,不能超过政令规定的基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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