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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和搭配

最终更新日期2019年3月11日

公害健康受害者救济制度是?

过去的搭配

在昭和30年代到40年代前半期的高度经济成长下,大气污染引起的严重公害问题发生,对地区居民的健康造成了损害。
为此,1967年实施了《公害对策基本法》、1969年《关于公害健康受害救济的特别措施法》、1971年横滨市独自实施了《关于公害健康受害的救济措施的规则》等,因公害而损害健康的公害健康受害者(以下简称“认定患者”)。)的救济措施被制度化了。

现在......

之后,经过多次修改法律等的救济措施的充实,现在的《关于公害健康受害补偿等的法律》(1988年3月1日实施,以下称为“补偿等相关法律”)以及《横滨市公害健康受害者保护规则》(1974年11月20日实施,以下称为“保护规则”。)直到。
根据《关于补偿等的法律》的实施,对于已经被认定的认定患者,在继续救济措施的同时,法律适用指定地区(横滨市的情况是“鹤见区的东海道线海侧的地区”)全部解除,不进行新的认定。

另外,为了预防大气污染影响而造成的健康危害,以确保地区居民健康为目的,实施了健康受害预防事业。

公害保健的工作是?

作为基于《补偿等相关法律》等的认定患者及其家属为对象的事业,在开展医疗费等补偿给付事务、横滨市公害健康受害认定审查会、横滨市公害健康受害诊疗报酬审查会相关事务的同时,还开展家庭疗养指导事业等公害保健福利事业和“保护规则””等的项目。
另外,作为《补偿等相关法律》中的健康受害预防事业,健康检查事业、健康咨询事业、功能训练事业等,以普通市民为对象进行事业(环境保健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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