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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发商销售医药品的销售对象
最终更新日期2019年3月14日
批发商除药店开设者、医药品的制造商、制造商或销售商或医院、诊疗所或饲养动物诊疗设施的开设者及其他厚生劳动省令(施行规则第138条)中规定的人以外销售或授予医药品。
“关于批发销售业中医药品销售等对方的想法”(外部网站)
(2011年3月31日医药食品局总务课事务联络)
(参考)
“关于修改药事法一部分的法律等的实施”(外部网站)
(2009年5月8日药食发第0508003号医药食品局长通知)
本页的咨询
医疗局健康安全部医疗安全课
电话:045-671-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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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45-663-7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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