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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发商销售医药品的销售对象

最终更新日期2019年3月14日

批发商除药店开设者、医药品的制造商、制造商或销售商或医院、诊疗所或饲养动物诊疗设施的开设者及其他厚生劳动省令(施行规则第138条)中规定的人以外销售或授予医药品。

“关于批发销售业中医药品销售等对方的想法”(外部网站)
(2011年3月31日医药食品局总务课事务联络)

(参考)
“关于修改药事法一部分的法律等的实施”(外部网站)
(2009年5月8日药食发第0508003号医药食品局长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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