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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药品、医疗器械等的品质、有效性及安全性的确保等相关法律(药机法)中规定的指定药物

最终更新日2024年1月29日

为了防止药物滥用,在关于医药品、医疗器械等的品质、有效性及安全性的确保等相关法律(药机法)中,中枢神经系统的兴奋或抑制或幻觉作用的可能性很高,并且,在人的身体中使用的情况下,有可能发生保险卫生上的危害的药物(兴奋剂、大麻、毒品、向精神药、鸦片及药除外)指定为药物。这些物质都是在作为危险药品流通的商品中以高频率添加的物质。

指定药物分为两种,一种是个别指定的物质(个别指定)和化学构造相似的特定物质群的物质(包括指定)两种。

2019年时,规定2300以上的物质被规定为指定药物。药机法除了特例以外,这些指定药物的制造、进口、销售、广告等。

药机法摘录

(禁止制造等)

第76条之四
指定药物是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用于疾病诊断、治疗或预防的用途以及不会对人身体造成危害的用途(下一条中称为“医疗等用途”。)为供其他用途而制造、进口、销售、授予或以销售或授予为目的储藏或陈列。

(广告限制)

第76条之五
关于指定药物,登载有关医事或者药事或者自然科学的报道的医药相关人员等(指从事医药相关人员或自然科学相关研究的人。)的报纸或杂志进行的情况下,除其他主要以指定药物用于医疗等用途的人为对象进行的情况以外,任何人都不能进行那个广告。

关联链接

关于危险药品及指定药品的详细信息是

本页的咨询

医疗局卫生研究所理化学检查研究科

电话:045-370-9451

电话:045-370-9451

传真:045-370-8462

电子邮件地址:ir-eiken@city.yokohama.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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