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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滨市医院事业经营的医院条例施行规则(改正部分)2003年10月3日施行

最终更新日期2018年9月20日

(指定申请书的提交等)

第17条

要接受指定管理者指定的,必须向市长提交指定申请书(第9号样式)。

前款的文件必须附加条例第8条第2款规定的事业计划书及以下文件。

  • (1) 在港口医院实施的医疗相关文件
  • (2) 关于港口医院经营计划的文件
  • (3) 关于港口医院职员配置的文件
  • (4) 其他市长认为必要的文件

(委员会委员长)

第18条

根据条例第10条的规定,横滨市立港湾医院指定管理者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中设委员长。

委员长由委员互选决定。

委员长代表委员会,总理会务。

委员长有事故或委员长不足时,由委员长事先指定的委员代理该职务。

(委员会会议)

第19条

委员会的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委员长成为议长。

委员会如果委员半数以上不出席,就不能召开会议。

(委员会的总务)

第20条

委员会的总务由卫生局处理。

(委员会的运营)

第21条

除前3条规定外,委员会运营所需的事项由委员长咨询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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