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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民监查请求的证据的提交及陈述的处理方针

最终更新日2024年1月1日

1总则
地方自治法(1947年法律第67号。以下称为“法”。)第242条第7款及第8款规定的请求人的证据的提交及陈述、市长及其他执行机关或职员(以下称为“相关职员等”。)的陈述等,按以下方针进行处理。
2听取陈述的监查委员
(1) 关于陈述的听取,应在全体监查委员的出席下实施。但是,在被认为是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不考虑全体人员的出席而听取。
(2) 在上一期但书的情况下,根据监察委员的合议,决定听取陈述的监查委员,由该监查委员听取。
3请求人的证据的提交
(1) 请求人在提交与请求有关的证据时,原则上必须在监查委员规定的日期之前提交。
(2) 证据的内容仅限于根据法第242条第1项的规定补充请求人进行的请求要旨的内容。
(3) 证据应以文件、图画或照片提交。但是,胶卷及电磁记录(指电子方式、磁方式以其他人的知觉无法识别的方式制作的记录。)的输出到纸张上提交。
(4) 证据的提交要自备或邮寄。
4请求人的陈述
(1) 陈述必须在监查委员规定的日期和时间进行。
(2) 陈述是请求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称为“请求人等”。)。但是,代理人进行陈述时,在陈述开始之前,必须向监察委员提交请求人的委任状。
(3) 进行陈述时,请求人必须在监查委员规定的日期之前,向监查委员通知进行陈述的请求人等的姓名。
(4) 进行陈述的请求人等的人数在5人以内。
(5) 陈述的内容仅限于根据法第242条第1项的规定补充请求人进行的请求要旨的内容。
(6) 进行陈述的请求人等必须遵从监查委员的指示。
(7) 陈述的时间与进行陈述的请求人等的人数无关,在1小时以内。
5相关职员等的在场
(1) 监查委员在听取请求人等的陈述时,可以让进行第6项规定的陈述的相关职员等在场。
(2) 参加陈述的相关职员等必须遵从监查委员的指示。
(3) 监查委员认为相关职员等的在场有可能妨碍陈述的顺利运营时,不让相关职员等在场。
6相关职员等的陈述
(1) 监查委员根据需要听取相关职员的陈述。
(2) 作为监察对象的局区为多个的情况下,可以由主要的相关职员等代表进行陈述。
(3) 进行陈述的相关职员等必须遵从监查委员的指示。
(4) 陈述的时间与进行陈述的相关职员等的人数无关,在1小时以内。
7请求人的在场
(1) 监查委员在听取相关职员等的陈述时,可以让进行陈述的请求人等在场。
(2) 参加陈述的请求人等必须遵从监查委员的指示。
(3) 参加陈述的请求人等,关于相关职员等的陈述内容,无论参加陈述的请求人等的人数如何,都可以在合计5分钟内陈述意见。
(4) 监查委员认为相关职员等的陈述内容中有可能包含公开后对本市事务或事业执行造成障碍的信息、除请求人以外的个人相关信息等时,不允许请求人等在场。
8中止陈述等
(1) 进行陈述的请求人等或者相关职员等不遵从监查委员的指示,认为难以顺利听取陈述的运营时,监查委员可以中止陈述的听取。
(2) 在参与陈述的请求人等或相关职员等不遵从监查委员的指示,认为难以顺利听取陈述的运营时,监查委员可以命令该请求人等及相关职员等退场。
9陈述的旁听
(1) 监查委员可以允许旁听陈述。但是,根据第5项第3号或者第7项第4号的规定限制请求人等或者相关职员等的在场的情况下以及承认陈述的内容有可能与个人相关的信息密切相关的情况下,不允许旁听。
(2) 监查委员从希望在监查委员规定的日期和时间来监查委员规定的场所旁听的人员中旁听的人(以下称为“旁听人”。),旁听人的定员为10人。希望旁听的人超过定员时,通过抽签决定旁听人。
(3) 与上一期的规定无关,横滨市记者室的使用及管理基准相关的纲要(2019年2月总管第1553号)第4条登记的报道机关所属的记者(以下称为“记者”。)可以旁听。
10禁止旁听
符合以下任一号的人员,不允许旁听。
(1) 带有酒气的人
(2) 携带凶器及其他可能对他人造成危害或困扰的物品者
(3) 携带旗、旗帜及其他陈述会场不适合携带的物品者
(4) 穿着或携带粽子、竹帘、臂章、安全帽、背心等的人
(5) 另外,有可能妨碍陈述顺利运营的人
11旁听人应遵守的事项
旁听人必须以肃静为宗旨,遵守以下各项:。
(1) 对于陈述和意见表明,不要用鼓掌或其他方法表明赞成与否。
(2) 私语、吸烟或饮食。
(3) 不得进入规定旁听场所以外的场所。
(4) 切断手机及个人电脑等信息通信设备的电源等,不使用(第14项第1号但书的照片摄影用除外)。
(5) 不得做出违反监查委员指示的行为。
(6) 其他,不得有扰乱陈述会场秩序或妨碍陈述听取意见的行为。
12记者应遵守的事项
记者以肃静为宗旨,必须遵守前款第一号至第三号以及第五号和第六号。
13旁听人及记者退场
监查委员在旁听人或记者符合以下任一号时,可以命令该旁听人或记者退场。
(1) 旁听人违反第11项的规定时。
(2) 记者违反前款规定时。
(3) 其他,监查委员认为旁听不合适时。
14陈述的摄影及录音
(1) 请求人等、相关职员等旁听人及记者不能进行陈述的照片、录像等的摄影及录音。但是,得到监查委员的许可时,仅在陈述开始前,只允许拍照。
(2) 进行前一期但书照片摄影的人,必须遵从监察委员的指示。
15陈述的发布
请求人等、相关职员等旁听人及记者在监查委员陈述的听取结束之前,发送陈述内容(指通过有线、无线及其他电磁方式,发送符号、音响或影像并传达。)。
16其他
除此方针规定外,必要事项由监察委员合议决定。
※ 适用于2024年1月1日以后提交的居民监察请求。

本页的咨询

监查事务局监察部监察管理课

电话:045-671-3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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