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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协同组合的设立许可

最终更新日期2022年4月26日

关于设立许可

中小企业一般处于规模过小性、信用性低等不利的立场,因此同行等聚集在一起组织化可以说是有效的应对手段。为了谋求中小企业组织化的手段之一是工会制度。设立事业合作社等需要批准。


设立许可以外的手续等请参照左述

  • 认可
  1. 设立
  2. 章程变更
  3. 合并
  4. 员外利用的特例等
  • 申报、申请的受理
  1. 董事变更
  2. 解散
  3. 结算相关文件
  4. 大会召集的批准等
  • 其他
  1. 受理不服申请及行使必要措施
  2. 业务改善命令
  3. 解散命令等

工会有很多根据法律必须得到所管行政厅的认可的事项、需要批准或申报的事项,其提交的格式在实施规则中有规定。
以相对多发生的章程变更许可申请、董事的变更申请、决算相关文件的提交为首,关于各种手续,请咨询神奈川县中小企业团体中央会。

神奈川县中小企业团体中央会主页

现行工会制度的概要

现行工会制度的概要
概要 事业协同组合
(事业协同小组合)
企业工会 合作组合 商店街振兴组合
目的 会员经营的现代化、合理化、经营活动的机会的确保 确保工会会员的工作场所,合理化经营 整合工会会员的事业,合理化规模,提高生产率,增进共同利益 商业街地区环境整顿
性格 人的结合体 人的结合体 人与物的结合体 人的结合体
事业 支援会员事业的共同事业 商业、工业、矿业、运输业、服务业等事业经营 工会会员的事业合并、相关事业、附带事业 商店街环境整备、共同经济事业
设立条件 4人以上的经营者参加 4人以上的个人参加 4人以上的经营者参加 以1都道府县以内的区域为地区,经营零售商业或服务业的经营者30人以上接近经营该事业。
会员资格 地区内的小规模经营者(一般是中小企业者) 个人及法人等 中小企业者(包括工会成员的推定继承人)及章程规定时,4分之1以内的中小企业者以外的人 在地区内经营零售商业或服务业者及章程中规定的,除此以外的人员
责任 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
发起人数 4人以上 4人以上
(仅限个人)
4人以上 7人以上
加入 自由 自由 需要大会的同意 自由
任意退出 自由 自由 权益转让 自由
工会成员比率 没有 全体员工的1/3以上是会员 没有 没有
从事比率 没有 全体会员的1/2以上从事工会事业 没有 没有
1会员的出资限度 100分之25(合并、退出时为100分之35) 100分之25(合并、退出时为100分之35) 不到百分之五十(非中小企业者,所有出资总额不到百分之五十) 百分之二十五
表决权 平等(1人1票) 平等(1人1票) 平等(但在章程中规定时,出资比例的表决权也可以) 平等(1人1票)
员外使用限度 原则上是会员使用分量的20/100(有特例)     会员使用分量的20/100以内
分红 利用分量红利及1成的出资红利 从事分量分红及2成的出资分红 除章程规定的情况外,出资分红 利用分量红利及1成的出资红利
根据法 中小企业等协同组合合法
(制定:1949年)
中小企业等协同组合合法
(制定:1949年)
关于中小企业团体组织的法律
(1958年)
商店街振兴组合法
(制定:1962年)

本页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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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45-671-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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