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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滨市公共公告牌使用规约
关于设置场所,请看“公共公告牌(城市广告板)设置场所”。
最终更新日期2022年3月9日
1宗旨
本规约是关于使用公共公告牌时必要的事项进行规定的。
2关于使用的同意
使用者在使用公共公告牌前请务必确认本规约,同意本规约后再使用。
此外,使用公共公告牌时,视为同意了本规约。
3使用方法
(1)用户自行进行揭示和撤去。
(2)告示仅限在公告牌面空余空间内,仅限一张相同内容的(包括被视为同一内容的)。
(3)大小为长60cm×宽42cm以内,一定要用图钉张贴。
4禁止布告物
符合以下各号的情况下,不允许公告。
(1)违反公职选举法等其他法令的人
(2)剧场、电影院等常设演出的营业用海报
(3)有可能损坏人名誉、侮辱他人的人
(4)显示猥亵内容的人
(5)明确显示虚假内容的
(6)原则上由同一内容或同一使用者继续公布的内容
(7)横滨市室外广告物条例中不适用的
5揭示期间
每次10天以内。请在告示物上写明揭示期间(○月○日~○月○日)。
※不能继续公布同一内容的(包括被视为同一内容的内容)。如果要公布同一内容的内容,请空出20天以上的时间进行公布。
6手续费
由于公共公告牌的设置宗旨,基于“横滨市室外广告物条例”的许可不适用,手续费免费。
7布告物的管理责任和撤去
(1)使用者负责公告期间对布告物的管理责任。
(2)使用者在布告物的揭示期间结束后,必须迅速撤去布告物。
8使用者须知
(1)使用者必须遵从横滨市或横滨市委托者(以下简称“管理者等”)的指导,努力不给其他使用者带来困扰。
(2)不能继续公布同一内容的(包括被视为同一内容的内容)。如果要公布同一内容的内容,必须放置20天。
(3)使用者要好好收拾图章等,注意不要给行人造成困扰。
9违反的措施
使用者违反本规约时,管理者等可以撤去或处理布告物。
10使用者的赔偿责任
使用者等因故意或过失损坏公告牌时,必须赔偿其损失。
11使用上的损失
管理者等对使用者利用公共公告牌而产生的使用者的损害以及使用者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此外,管理者等对使用者因违反本规约而产生的使用者损失概不负责。
12章程的变更等
管理者等在不事先通知使用者的情况下,有时会变更本规约,同时也会采取公共公告牌管理上必要的措施。
附则
(施行日期)
本章程将于2009年12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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