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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震灾时危险物品的临时储藏、临时处理
最终更新日期2021年9月2日
由于地震和台风等原因,危险物品设施受灾,有时需要储藏和处理与平时不同的危险物品。作为设想的例子,
- 油桶等储存、处理燃料
- 从收纳危险物品的设备中抽出危险物品
- 移动罐储藏所等的加油、注油等
- 可搬运式供油设备和移动罐储藏所的车辆加油
- 在避难所等室外或室内储存消毒用酒精等
等等。
这样的震灾时危险物品的临时储藏、临时处理(消防法第10条第1项附注书),通过事先办理手续,可以通过电话等进行申请,获得批准。
关于手续
手续流程
1震灾时计划临时储藏、临时处理危险物品的事务所等,关于内容与消防署事先协商。
2事业所等在事前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实施计划,向消防署提交。
3消防署在确认内容后,接受提交的实施计划。
4震灾等发生后,事务所等会通过电话或来署等,申请按照实施计划实施。
另外,电话等申请在发生地震等情况下,消防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
5消防署确认实施计划的内容,并迅速批准。
参考
消防法第10条第1项(危险物品的储藏、处理的限制等)
指定数量以上的危险物品为储藏所(在固定在车辆上的罐中储存危险物品或处理的储藏所(以下称为“移动罐储藏所”。)。以下相同。)不得在其他场所储藏,或在制造所、储藏所及处理所以外的地方处理。但是,经所属消防长或消防署长批准,在十天以内的期间内,临时储藏或处理指定数量以上的危险物品时,不在此限。
关于实施计划书、检查表
请事先与消防署协商后,制作实施计划书及检查清单等,并提交给消防署。
样式
创建示例(格式例的布局详细图、检查列表)
形态例 | 布局详细图等 | 安全对策管理状况检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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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态例1:油桶等储存及处理燃料 | 创建例1(字:311KB) | 检查表1(Excel:14KB) |
形态例2:从收纳危险物品的设备等中抽出危险物品 | 创建例2(字:295KB) | 检查表2(Excel:13KB) |
形态例3:移动罐储藏所等的轻油加油、注油等 | 创建例3(word:453KB) | 检查表3(Excel:14KB) |
形态例4:可搬运式供油设备和移动罐储藏所的车辆加油 | 创建例4(字:224KB) | 检查表4(Excel:15KB) |
形态例5:避难所等室外的消毒用酒精储藏等 | 检查表5(Excel:14KB) | |
形态例6:避难所等室内的消毒用酒精储藏等 |
关于制造所等震灾时临时危险物品的储藏、处理
对于已经获得许可的制造所、储藏所或处理所,可能会在预先设想的震灾时临时危险物品的储藏、处理,具体计划其内容,并将其包含在许可内容中。
详细情况请向消防署咨询。
咨询处
请向消防署传达“关于震灾时危险物品的临时储藏、临时处理”。
- 青叶消防署045-974-0119
- 旭消防署045-951-0119
- 泉消防署045-801-0119
- 矶子消防署045-753-0119
- 神奈川消防署045-316-0119
- 金泽消防署045-781-0119
- 港南消防署045-844-0119
- 港北消防署045-546-0119
- 荣消防署045-892-0119
- 濑谷消防署045-362-0119
- 都筑消防署045-945-0119
- 鹤见消防署045-503-0119
- 户冢消防署045-881-0119
- 中消防署045-251-0119
- 西消防署045-313-0119
- 保土谷消防署045-342-0119
- 绿消防署045-932-0119
- 南消防署045-253-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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