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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木结构法
最终更新日2024年7月30日
关于圆木结构法中的中间检查的特定工序以及指定工序的指定,将如下运用。
运用的想法
- 圆木结构法的建筑物,与市施行规则第17条“特定工程的指定”的另表第4(1)项“木造建筑物的层数为1或2,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同等处理。
- 特定工序
全轴组紧结完成时(圆木组紧结完成时)。
- 指定工程
在特定工程的施工阶段,因为不能目测到洼等的检查,所以在特定工程的前一段追加指定工程。(根据市施行细则第17条之4、(6)号)
指定工程是在基础工程完成后,耐力壁组装1/2左右时。
- 实施方法
实施时,在审查阶段交付特定工序的指定及确认完毕证时,向建筑主通知指定工程的指定。
- 运用开始日
2004年9月1日开始实施。
关于技术基准,请参照2002年国土交通省告示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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