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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关于城市计划法的修改(2022年4月1日施行)
最终更新日期2021年12月3日
为了应对频发、严重化的自然灾害,在灾害危险地区进行开发抑制等安全城市建设的对策
以研究为目的,修改了城市计划法及城市计划法实施令的一部分,从2022年4月1日开始实施。
【主要修改事项】在灾害危险区域等开发原则禁止(不包括自己居住用的住宅。)
该条文
城市规划法第33条第1项第8号
概要
- 在都市计划法第33条第1项第8号中,将“不适合进行开发行为的区域(“灾害危险区域等(※)”)”作为
规定原则上不属于开发区域。 - 到目前为止,根据该规定的限制对象是“自己以外的居住用住宅”以及“自己以外的业务用设施”的建筑等
作为目的开发行为。
在本次的法律修改中,以“供自己业务使用的设施”为目的的开发行为将被追加到新的限制对象中。
改正法实施日(2022年4月1日)以后,除了至今为止的限制对象外,还以“供自己业务用的设施”为目的的开发行为
原则上不能将灾害危险区域等(※)包含在开发区域内。
灾害危险区域等(※)
灾害危险区域等是指下表所示的各区域。
名称 | 根据法令 | 横滨市区内的指定情况 |
---|---|---|
灾害危险区域 | 建筑基准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没有指定区域 |
防止地面滑坡 区域 | 地滑等防止法 第三条第一款 | 没有指定区域 |
土砂灾害特别 警戒区域 | 土砂灾害警戒区域等的土砂灾害 | 有指定区域 |
防止浸水灾害 区域 | 特定都市河川浸水灾害对策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没有指定区域 |
陡坡崩塌 危险区域 | 防止因陡坡崩塌而造成的灾害 相关法律 第三条第一款 | 有指定区域 |
基于法律修订的横滨市的应对措施
横滨市正在就该法修改相关的开发许可审查基准等,正在讨论2021年内修改。
详细情况将在官网和窗口等处进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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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的咨询
建筑局宅地审查部宅地审查课宅地企划担当
电话:045-671-2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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