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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住宅认定申请
最终更新日2024年11月6日
优良住宅是指
土地转让时的转让收益税,有根据租税特别措施法的土地转让益重课税制度、特定长期转让所得税制度以及法人长期保有土地等转让的追加征税制度。作为从这个重税·追加征税制度中排除或者减轻措施的手续之一,有优良住宅·优良住宅地认定制度。
但是,短期土地转让益重课制度以及一般土地转让益重课制度根据租税特别措施法的修改,重税率的适用到2026年3月31日为止停止运用,所以不需要认定优良住宅和优良住宅地。
关于长期转让所得税制度,通过获得优良住宅的认定,可以享受重税的减轻措施。
优良住宅用地的认定如果有开发许可相关文件的话,就不需要申请了。
所有权期限·转让者〈原地主〉 | 短期〈5年以内〉 | 长期〈超过5年〉 |
---|---|---|
个人 | 短期土地转让益 |
长期转让所得 |
法人 | 短期土地转让益 重课制度(不需要认定) |
一般土地转让益 |
具体内容 | |
---|---|
对象 | 个人原地主(拥有超过5年土地者)土地转让的个人或法人在该土地上建设优良住宅的,对原地主转让的土地的该转让收益采取减轻重税措施的 |
土地保有期间 | 超过五年 |
申请者 | 从个人原地主那里直接转让土地等的个人或法人,在该土地上建设一团住宅或中高层耐火共同住宅的人 |
要件 | 1优良住宅认定标准(建设省告示)的必要条件 ・地板面积50m2~200㎡ ・有厨房、水洗厕所、洗漱设备、浴室、收纳设备。 ・别墅。 ・共同住宅的情况下,符合上述3点条件的各户的地板面积合计必须在整体地板面积的1/2以上。 ・容积率在10%以上 ・每坪建设费 非耐火建筑物-95万日元以下 ・建筑基准法、城市计划法、建设业法、建筑师法、宅地建筑交易业法是合法的。 2法的必要条件 ・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 ・一团住宅25户以上 ・共同住宅15户(50~200m2)以上或地板面积1000m2以上 |
申请及附加材料 | 申请及附加材料 |
申请手续费 | ・新建住宅的地板面积合计在100m2以下的情况→6200日元 |
根据法令等 | ・原地主为个人的情况 |
获得优良住宅认定申请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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