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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排放设施及排放标准
最终更新日2024年4月10日
项编号 | 水银排放设施 | 设施规模及条件 (符合以下任意一项的) |
排放标准※1 | |||
---|---|---|---|---|---|---|
新设 |
既设 |
|||||
1 | 小型煤球混合烧锅炉※4 | ・传热面积在10m2以上 ・燃烧能力※350L/h以上 |
10 | 15 | ||
2 | 大型煤球混合烧锅炉 |
煤炭专烧锅炉8 | 10 | |||
3 | 用于制造有色金属(铜、铅、锌及工业金)的精炼及焙烧工序 | 一次设施 | 铜 |
●用于精炼金属的焙烧炉、烧结炉(包括颗粒烧结炉)以及烧炉/用于金属精炼的炼钢炉(包括炼钢反射炉。)、转炉及平炉 ・原料处理能力1t/h以上 ●用于精制金属的溶解炉(不包括过滤炉。) ・火格子面积1m2以上 ・羽口截面积0.5m2以上 ・燃烧能力※350L/h以上 ・变压器额定容量在200kVA以上 ●用于精炼铜、铅或锌的焙烧炉、烧结炉(包括颗粒烧结炉)、炼钢炉(包括炼铁用反射炉)、转炉、溶解炉及干燥炉 ・原料处理能力0.5t/h以上 ・火格子面积0.5m2以上 ・羽口截面积0.2m2以上 ・燃烧能力※320L/h以上 ●用于铅二次精炼的溶解炉 ・燃烧能力※310L/h以上 ・变压器额定容量在40kVA以上 ●用于回收锌的焙烧炉、烧结炉、炼铁炉、溶解炉及干燥炉 ・原料处理能力0.5t/h以上 |
15 | 30 |
4 | 铅 |
30 | 50 | |||
5 | 二次设施 | 铜、铅 |
100 | 400 | ||
6 | 工业金 | 30 | 50 | |||
7 | 用于水泥制造的 |
・火格子面积1m2以上 ・燃烧能力※350L/h以上 ・变压器的额定容量在200kVA以上 |
50 | 80 |
||
8 | 废弃物焚烧炉(一般废弃物/ |
・火格子面积2m2以上 ・焚烧能力200公斤/小时以上 |
30 | 50 | ||
9 | 含有水银的污泥等焚烧炉 | 汞回收义务工业废弃物※6 |
50 | 100 |
※1即使是现有设施,随着水银排放量的增加而进行大幅度的修改(设施规模增加5成以上的结构变更)的情况下,也适用新设施的排放标准。
※2实施日(2018年4月1日)现在设置的设施(包括开始安装工程的设施。)
※3燃烧器的燃料燃烧能力用重油换算来表示。关于重油以外的燃料的重油换算,请确认《重油以外的燃料的重油量的换算方法》。
※4燃烧器燃烧的能力低于10万L/h以下
※5作为原料的石灰石1kg中水银含量在0.05mg以上的为140μg/Nm3。
※6水银回收义务工业废弃物在废弃物的处理及清扫相关法律实施令中有规定。
※7含有水银的再生资源,在有关防止水银污染的法律中有规定。
【根据条文等】
大气污染防止法第2条第13款、第18条之22
大气污染防止法施行令第3条之5
大气污染防止法实施规则第5条之2、第16条之11、另表第3之3、附则(2016年9月26日环境省令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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