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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滨市急救条例
横滨市消防局为了构筑“新的急救系统”,一直致力于制定以“提高救命率”和“确保急救业务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为目的的“横滨市急救条例”。2007年度第4次市会例会上通过,2008年10月1日实施了《横滨市急救条例》。
最终更新日2024年8月2日
横滨市急救条例概要
第1条(目的)
1.横滨市公平公正地实施市区急救业务及相关业务
2.横滨市、经营者及市民等履行其职责,并通过合作提高救命效果,为市民的生命及身体的保护做出贡献。
第2条(横滨市开展的急救业务等内容)
除消防法第2条第9项规定的急救业务外
1.向灾害现场等运送医生等的业务
2.根据119号通报的内容提供必要信息的业务
3.其他市长认为必要的急救队等的业务
第3条(横滨市的责任)
1.综合且有计划地实施急救业务等相关措施
2.推进与国家等合作的必要措施
3.普及对市民等的应急措施相关知识及技术
第4条(经营者的责任)
1.对急救业务的紧急性及公共性的理解及对横滨市的措施的协助
2.学习及提高员工等应急措施相关知识及技术
第5条(市民等的责任)
1.根据学习急救相关知识和技术的必要性,对伤病者实施应急措施
2.对急救业务的紧急性及公共性的理解及急救队的适当利用
3.请求急救队等运送时的正确通报
第6条(急救器材的整备等)
1.根据横滨市火灾预防条例第68条之2第1号以及第2号的规定,有义务设置防灾中心的防火对象物
- 剧场、公会堂、餐饮店、百货店、酒店、医院等非特定多数人进出的防火对象物,楼层在11层以上,且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等大规模防火对象
2.其他消防局长指定的防火对象物
- 一定规模以上的车站等(另行告示规定)
上述对象中
・自动体外式除颤器(AED)其他应急处理所需的材料(担架、毛毯等)的整备义务化
・在该防火对象物内发生伤病者时,完善了可以进行应急处理等的体制。
第7条(紧急度、重症度的识别)
第1项(紧急度、重症度识别流程)
- 急救队等来自运送请求者的119号通报
- ↓
- 向电子计算机输入从通报者那里听来的外伤、特殊伤病、疾病、既往经历等信息
- ↓
- 系统和自动实施紧急度、重症度识别
- ↓
- 根据紧急度、重症度识别结果实施急救业务等
- ・灵活运用根据伤病者的状态出场的急救队等
- ・判断为不需要急救队等出场时,应征得本人同意,提供医疗从业者的“急救咨询服务”
- ※紧急度和重症度识别是指进行应急处理以及运送到医疗机关的紧急性的识别和伤病程度的识别。
第2项(进行紧急度、重症度识别的必要条件)
- 局长整备了在进行通信指令业务的设施中经常配置的医生,对进行该业务的消防职员及从事急救业务的急救队员进行直接指导或建议的体制。
第3项(急救业务的实施体制等)
- 局长根据紧急度和重症度识别的结果,让必要的急救队出场,同时根据急救现场的状况实施处理。
第8条(相互合作)
与横滨市、急救业务等相关机构及团体的相互合作
第9条(相关法规的活用)
对进行虚假通报等妨碍公正公平的急救业务实施行为的人员,实施要求适用相关法规(消防法、刑法等)等措施
第10条(委任)
关于本条例实施的必要事项,按照规则规定
参考资料
“AED设置义务化的通知(包括告示内容。)」(PDF:138KB)
关于对“横滨市急救条例(暂定名)”征求意见的实施结果(PDF:1,37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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