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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滨市的地下街等范围

最终更新日期2020年6月10日

地下街等的范围

 横滨市防灾计划《风灾水灾等对策篇》规定的地下街等范围如下。

地下街等的范围
地下街等的范围 1消防法施行令另表第1(十六之二)项所示用于防火对象物用途的物品(※1)
2地层设有车站
3大规模地下道、地下中央大厅
4其他市长认为必要的东西(※2)
5作为上述1至4所示的计划在地下建设的以及地下正在建设的

 “地下街等的范围”表中(※1)、(※2)的具体设施种类大致如下。

(※1)
(十六之二)项 地下街

(※2)
另外,市长认为必要的东西 建筑物的地层与地下街、地层的车站或大规模地下道等相连的设施

其他地下设施

 上述,根据地下街等范围以外的消防法(1948年法律第186号)第8条第1项的规定必须规定防火管理者的防火对象物,地层从消防法实施令另表第1(1)项到(四)项,(五)项i、(6)项或(九)项i所示的防火对象物的用途的设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为了确保该设施的利用者的洪水时等的顺利实施避难措施,必须努力制定避难措施,必须努力制定避难措施,为了确保必要的避难措施及迅速实施避难措施的避难措施及迅速实施避难措施的避难措施及迅速实施避难措施的避难措施的避难措施,必须努力制定避难措施及迅速实施避难训练及迅速实施

 “其他地下设施”具体设施的种类大致如下。

“其他地下设施”具体设施
(一)项 剧场、电影院、演艺场所或观看场
公会堂或集会场
(ni)项 酒馆、咖啡馆、夜总会等其他类似的东西
游技场或舞厅
风俗营业等的限制及业务的合理化等相关法律(1948年法律第122号)第2条第5项规定的经营性风俗相关特殊营业的店铺(ni以及(一)项i、(四)项、(五)项i及(九)项i所示防火对象物的用途所提供的除外。)其他类似的总务省令中规定的其他
卡拉OK包厢及其他用于娱乐的设备或物品的单间(包括类似设施。)中总务省令规定的
(三)项 等候室、料理店等类似的东西
餐饮店
(四)项 经营百货店、商场及其他物品销售业的店铺或展示场
(五)项 旅馆、酒店、住宿场所以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六)项 下列防火对象物
(1) 符合以下任意一项的医院(总务省令规定的,具有能够切实实施抑制火灾发生时延烧的灭火活动的体制,不包括总务省令规定的。)
(i)诊疗科目名中特定诊疗科目名(指内科、骨科、复健科等总务省令规定的诊疗科目名。(2)(i)中相同。)。
(ii)必须具备医疗法(1948年法律第205号)第7条第2项第4号规定的疗养病床或者同项第5号规定的一般病床。
(2) 符合以下任意一项的诊疗所
(i)诊疗科目名中有特定诊疗科目名。
(ii)应配备4名以上患者住院的设施。
(3) 医院(1)所示的除外。)、拥有让患者住院的设施的诊疗所(2)所示除外)或有入所设施的助产所
(4) 没有让患者住院的设施的诊疗所或者没有入所设施的助产所
下列防火对象物
(1) 老人短期入所设施、养老院、特别养护养老院、轻费养老院(介护保险法(1997年法律第123号)第7条第1项规定的要看护状态区分是表示避难困难的状态,符合总务省令规定的区分者(以下称为“避难困难的需要看护者”)。)主要入住者收费养老院(只限于以避难困难的需要看护者为主入住的。)、护理老人保健设施、老人福利法(1963年法律第133号)第5条的2第4项规定的进行老人短期入所事业的设施、同条第5项规定的进行小规模多功能型居家看护事业的设施(只限于以避难困难的需要看护者为主住宿的设施。)总务省令规定,同条第6项规定的进行痴呆症对应型老人共同生活援助事业的设施及其他类似设施
(2) 救护设施
(3) 乳儿院
(4) 残疾儿童入所设施
(5) 残疾人支援设施(综合支援残疾人日常生活及社会生活的法律(2005年法律第123号)第4条第1项规定的残疾人或同条第2项规定的残疾儿童,作为同条第4项规定的残疾支援区分表示避难困难的状态的,在总务省令中规定的区分符合者(以下称为“避难困难的残疾人等”。)为主要入所或规定的。ha(5)中称为“短期入所等设施”。)
下列防火对象物
(1) 老人日服务中心、轻费养老院(ロ(1)所示除外)、老人福利中心、老人看护支援中心、收费养老院(ロ(1)所示除外)老人福利法第5条之2第3项规定的进行老人日间护理服务事业的设施、同条第5项规定的进行小规模多功能型居家看护事业的设施(ro(1)所示设施除外)其他类似的总务省令规定的
(2) 更生设施
(3) 助产设施、保育所、幼保联合型认定儿童园、儿童养护设施、儿童自立支援设施、儿童家庭支援中心、儿童福利法(1947年法律第164号)第6条的3第7项规定的临时保管事业或者同条第9项规定的进行家庭保育事业的设施及其他类似总务省令规定的
(4) 儿童发达支援中心、儿童心理治疗设施或者儿童福利法第6条之2的2第2项规定的儿童发展支援或者同条第4项规定的放学后等进行日间护理服务的设施(儿童发达支援中心除外)
(5) 残疾人福利中心、残疾人支援设施(ロ(5)所示除外)、综合支援地区活动支援中心、福利院或残疾人的日常生活及社会生活的法律第5条第7项规定的生活看护、同条第8项规定的短期入所、同条第12项规定的自立训练、同条第13项规定的就业转移支援、同条第14项规定的就业继续支援或者同条第15项规定的进行共同生活援助的设施(短期入所等设施除外)
幼儿园或特别支援学校
(九)项 在公共浴场中,蒸汽浴场、热气浴场等类似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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