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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

认定是指利用作为儿童、育儿支援新制度对象的设施(保育园、幼儿园、认定儿童园、地域型保育事业等)或在其他设施(新制度对象以外的幼儿园、认可外保育设施等)接受无偿化补助时所需的手续。为了根据家庭情况提供必要的保育、教育服务,需要对监护人有无“需要保育的事由”和“保育必要量(=接受保育的时间)”进行判定。

最终更新日2024年1月26日

认定区分

认定分为4个区分,根据使用设施(幼儿园、保育园、认定儿童园等)来决定必要的认定区分。

符合需要保育的事由者(保育认定)

保育认定
设施等 认定区分

认可保育所
认定儿童园(保育利用)
地域型保育事业

【ウ】 法第19条2/3号认定
横滨保育室※

【ウ】 法第19条2/3号认定
【エ】 法第30条之42号认定

批准外保育设施

【エ】 法第30条的4 2/3号认定
幼儿园托管保育 【エ】 法第30条之42号认定

在3岁生日的前一天,没有特别的手续,从3号认定自动切换到2号认定。
※横滨保育室在2岁儿童班之前被认定为法第19条,3岁儿童班被认定为法第30条的42号。 

不符合需要保育的事由者(教育标准时间认定)

教育标准时间认定
设施 认定区分

幼儿园※ (设施型给付园)
认定儿童园(教育利用)

【ア】 法第19条1号认定
幼儿园※(私立学校助成园) 【イ】 法第30条之41号认定

※根据园的不同,必要的认定也不同,申请的时候请向区政府咨询。

需要保育的事由和保育必要量

想要进行保育认定(法第19条2号/3号认定、法第30条的42号/3号认定)的情况下,需要符合“需要保育的事由”中的任意一个。
另外,在认定保育的必要性时,主要的事由会进行。
另外,根据保育的需要量,分为“保育标准时间(1天11小时)”和“保育短时间(1天8小时)”。
保育必要量是根据多个事由来判定的,如果符合多个事由的话请向区政府咨询(需要证明多个事由的文件)。
超过需要保育时间的使用延长保育时间。

需要保育的事由和保育必要量、认定期间的关系
需要保育的事由 保育必要量 认定期间
就业

每月120小时以上:标准时间
每月64小时以上:短时间

最长,上学前为止
生孩子 标准时间 从领取母子手册的监护人希望之日起,到预产期算起,到8周后的第二天所属月的最后一天为止
生病、受伤、病人的护理 标准时间或短时间(根据申请) 最长,上学前为止
残疾儿童(人)的看护、护理 标准时间或短时间(根据申请) 最长,上学前为止
灾害恢复 标准时间 最长,上学前为止
求职中 短时间 三个月以内
上学

每月120小时以上:标准时间
每月64小时以上:短时间

上学期间
虐待・DV 标准时间 最长,上学前为止
育儿休假期间继续使用 短时间 最长,到育儿假结束的月末最后一天为止

本页的咨询

青叶区福利保健中心儿童家庭支援课保育担当

电话:045-978-2428

电话:045-978-2428

传真:045-978-2422

电子邮件地址:ao-hoiku@city.yokohama.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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